《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 碳排放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5.2%。这些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
2. 减排机制:为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个减排机制,包括排放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实施。通过这些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减少国内排放或在其他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达到减排目标。
3. 适应与强化能力建设:《京都议定书》还承认发展中国家面临较大的气候变化风险,并为其提供适应和强化能力建设的支持。发达国家被要求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务和技术援助来帮助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提高应对能力。
4. 温室气体清单与报告:各国要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并定期向联合国履约机构报告市场排放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进展情况。这有助于监测和评估各国的减排努力和成就。
5. 符合*与实施机构:京都议定书设立了符合*委员会,负责审查各国的减排目标和实施情况,并对未达到减排目标的国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各国还需要建立国家实施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履约措施。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实施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产生了更加积极的关注,也为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然而,该协议在一些方面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如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财务支持的不足等。因此,后续的《巴黎协定》取代了《京都议定书》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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